JN江南勐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络监测发现勐海某茶业公司于网络平台的直播间宣传销售的两款普洱茶产品涉嫌虚假宣传。经查明,一款普洱茶产品包装标注有:“七子第一饼 普洱茶(生茶)净含量:357克,原料日期:1973年,生产日期:2023/08/1”的内容,当事人无法证实“七子第一饼”“原料日期 1973年”标签标注的内容真实;另一款普洱茶产品包装标注有:“七彩孔雀普洱茶(生茶),净含量:357克,原料日期:2006年,中国普洱茶集团 普洱茶专家协会 认证章,生产日期:2023/09/15”的内容,当事人无法证实“原料日期:2006年”“中国普洱茶集团 普洱茶专家协会 认证章”标签标注的内容真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对其经营的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000元。
勐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勐海某茶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成品仓库内发现三款普洱茶产品标签标注的内容(产品原料日期2002年、2007年;官方指导价99800元、59800元、200000元;限量发行300套;收录于普洱茶博物馆、珍藏非遗古董茶;)涉嫌虚假宣传。经查明,“班章孔雀普洱茶(生茶)”“云南七子饼传世印级古董茶普洱茶(生茶)”“龙印·八八青饼(生茶)”三款普洱茶外包装绵纸系当事人从昆明市订购,原料系当事人于2023年4月20日至同年8月16日期间,从临沧市凤庆县购进散茶,并运至其加工厂房加工生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对其经营的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00元。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管局接到勐海县某茶厂涉嫌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举报。经查明,当事人与福建安溪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根据协议,当事人为委托方加工6款普洱茶产品,原料、包装由委托方提供,6款茶叶名称分别为:“标号班章王普洱茶熟茶”“老班章茶王树红丝带普洱茶熟茶”“景迈1号普洱茶生茶”“班章单株普洱茶生茶”“万寿龙饼普洱茶熟茶”“迷帝普洱茶(生茶)”。当事人明知委托方加工的茶叶原料并非老班章村地区古树,而是临沧地区和勐海其他茶区的台地茶,未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未对产品包装标识宣传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为委托方代加工的上述6款普洱茶包装上依次分别存在“百年传承”“首批国际公认班章原生态基地”“树龄800年以上”;“国宝级御用制茶大师研制”“生态”;“景迈1号古茶园”“生态”;“百年传承”“勐海老班章基地原料”“精采500百年以上单株古茶”、“生态”;“出口级普洱”“国宾专用茶”“生态”;“界碑赵氏家族第四代传承人亲制”“大清十二帝绝密贡茶配方”“普洱茶老茶研究所研制”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属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0元。
勐海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举报,举报人称其在勐海县某茶叶销售店于网络平台开设的网店,购买了2饼古树红茶,经查询标签信息,发现该产品的生产厂家没有红茶紧压茶的生产资质,该产品涉嫌标注虚假内容。经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于网络平台店铺销售的“拔玛古树红茶”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家(勐海某茶厂)并未生产过该款产品,该产品为当事人向当地的一位茶农购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经营食品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