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APP下载为严厉打击茶叶过度包装违法行为,推动简约绿色消费理念深入人心,助力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今年以来,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茶叶销售及设计包装等重点环节,加大对重要时段、重点场所、重点区域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茶叶过度包装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3年11月29日,市市场监管局在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龙珠老白茶”茶叶包装盒的包装空隙率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规定要求,执法人员当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架店内其他问题产品。12月14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正在销售“老磻溪品牌金奖-寿眉”牌茶叶(净含量:521克×1,包装层数为2层,长方体包装盒长250mm、宽185mm、高232mm),经现场初步测算,涉嫌过度包装。当日,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无锡市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上述茶叶礼盒进行检测。12月20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茶叶包装空隙率不合格,判定属于过度包装。
当事人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期限内积极完成整改,仍然在经营场所内上架销售过度包装茶叶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4日,市市场监管局对江阴市某茶叶商行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2023年11月22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溪涧茗韵 白毫银针”礼盒产品,产品名称为十年老白茶,包装层数为2层,礼盒外包装标注净含量为60g,外包装尺寸为长285mm×宽200mm×高70mm。经测算,上述茶叶包装空隙率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要求。执法人员当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12月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下架店内其他问题产品。12月14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整改,仍在销售该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已依法立案。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拟作出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年11月13日,市市场监管局对江阴市澄江街道某茶叶商行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进行政策宣贯。11月17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11月13日,市市场监管局对江阴市澄江街道某茶叶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一款名为“福鼎白茶”的茶叶礼盒在售,包装盒较大,而内部的茶叶量明显较少,仅315克,该情形涉嫌存在过度包装问题。经执法人员现场取样、测量,认定当事人上述茶叶礼盒商品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下架该款茶叶礼盒。
2023年11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对江阴市璜土某茶叶店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12月19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11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在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经现场核实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长方体“和悦”红茶礼盒长度38cm、宽度22cm、高度15cm,内含茶叶150g*4罐。经计算,其包装空隙率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案例五:市市场监管局纠正江阴市顾山镇某茶叶商行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年11月24日,市市场监管局对江阴市顾山镇某茶叶商行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12月20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11月24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经测算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款净含量为300克、外包装为36cm*27.1cm*9.1cm的“黄金叶·红茶”茶叶礼盒的包装空隙率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停止销售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