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JN体育曝光!本市公布九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29 16:45:10

  江南app下载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委了解到,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部署,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针对过度包装、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特种设备、食品安全等,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并将部分典型案件进行公布。

  一、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纠正翠宫茶业(天津)有限公司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4年6月7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对翠宫茶业(天津)有限公司销售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

  2024年6月7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在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两款茶叶礼盒:1、标称为“太姥银针”的茶叶礼盒,商品净含量100*1g,包装盒尺寸为196mm*196mm*114mm,经手动法现场测量,该茶叶礼盒包装空隙率70.32%,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2、标称为“白毫银针”的茶叶礼盒,商品净含量10*12g,包装盒尺寸为350mm*250mm*92mm,经手动法现场测量,该茶叶礼盒包装空隙率80.62%,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5g

  商品过度包装不仅大量无端损耗物质财富,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同时还增加了消费者不必要的经济负担。“拒绝过度包装,倡导绿色生活”是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养向上向善社会风气的具体行动。执法部门将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引导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为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二、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聚亦恒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7月15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聚亦恒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3.2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3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北京首钢冷轧薄板有限公司举报,反映在五矿物流集团天津集装箱有限公司堆场存放大量印有“首钢”标识的钢卷,为侵权产品。经查,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切割后的54卷钢卷上喷涂了“首钢”标识。2024年5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涉案侵权产品先行予以没收;2024年7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3.28万元的行政处罚。

  商标是企业品牌形象的核心部分,一个优秀的商标,是企业投入大量时间、人力、财力成本,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打造出来的,可以提高企业附加值和竞争力,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市场监管部门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企业利益的重要举措。本案的成功查处,较好维护了品牌的权益,对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行为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

  2024年2月8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天津业之峰诺华装饰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6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对天津业之峰诺华装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经查,当事人在举行抽奖式有奖销售的过程中,以打折的方式作为奖品,打折的利益折算价格超过五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有奖销售是商家经常采用的一种刺激消费的手段,合法合理的有奖销售可以适度增加相关经营主体的竞争意识,让利消费者,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不仅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消费选择,也扰乱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秩序。通过本案的查办,有效规范了家装市场的促销行为,引导、鼓励商品和服务提供者通过自身努力和合法合规经营,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保证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四、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西安长腾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严重失实的检测结果案

  2024年9月29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西安长腾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严重失实的检测结果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检测人员作出罚款8千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6日,执法人员会同技术专家对当事人负责检测的电梯项目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出具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中“A1.2.4.1 驱动主机停止装置”项的检测结果均为符合,实际电梯的驱动主机位置附近1m之内没有安装停止装置,与报告结果不符。当事人出具的两份电梯自行检测报告上检测项目“A1.2.2.4(4)缓冲器 对重越程距离”均为400mm,检测结果均为符合,实际两部电梯底坑内标注对重越程“距离为S2≤400mm”,现场测量两部电梯S2分别为510mm、520mm,与报告测量结果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自电梯自行检测工作实施以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持续加大电梯检测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对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检测报告等信息核查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人员检测、检测走过场等行业乱象,促进电梯自行检测市场不断规范,筑牢安全底线,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乘梯。

  五、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山东鲁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案

  2024年9月9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山东鲁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检验人员、审核人员及批准人员分别作出罚款5千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检测的电梯项目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电梯自行检测原始记录中记录了“紧急电动运行控制”的功能相关数据和检测结果,而实际电梯无该功能。原始记录中“A1.2.2.4缓冲器”第(4)项测量值与实际测量数值不一致且差距较大。此外,当事人出具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显示,确认整改情况的日期均晚于审核日期和批准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自电梯自行检测工作实施以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持续关注电梯自行检测行业态势,重点整治检测无资质、检测走过场、漏检缺项等行业乱象,坚决打击未按规范要求开展检测等违法行为,着力规范检测市场秩序,筑牢安全底线红线,全力保障本市电梯安全运行。

  2024年5月27日,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某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一事,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9日,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静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对高某进行检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6日,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至案件调查终结时止,未发现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未发现当事人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高效衔接,加强案件信息通报,以压实个人责任,震慑违法行为人,进一步强化食品从业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有力维护辖区食品安全形势稳定。

  七、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某某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8月12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某某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6月6日,西青区市场监管局对高某某经营的餐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店食品加工区发现亚硝酸盐,涉嫌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执法人员依法将店内经营的自制猪头肉等食品全部扣押,并委托检验检测机构抽样检验。经检验,经营者自制的13种食品及卤制汤料中均检出亚硝酸盐(国标均为“亚硝酸盐不得检出”),其中酱卤猪蹄的亚硝酸盐检验结果高达320mg/kg。当事人在制作酱卤肉等食品过程中非法使用亚硝酸盐,违法行为严重,涉嫌犯罪,西青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酱卤肉制品,可能会引起食用者急性或慢性中毒,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紧盯民生重点领域,依法依规严肃执法,查处超范围使用亚硝酸盐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有效避免了一批问题食品流入市场,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

  2024年8月16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吴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没收过期食品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的过期食品是当事人从孙某手中购进的,并自制宣传视频上传到微信朋友圈和“快手”APP。视频发布后,当事人与举报人(购买方)通过微信,约定在孙某库房中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被执法人员当场查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河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声称采购过期食品用于制成动物饲料使用,但不能排除上述食品再次流入市场的可能性,而过期食品一旦回流就可能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本案的查办有效遏制了不良商家的违法行为,防止部分商家为了谋取私利销售过期食品,起到了惩教结合,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净化市场交易环境的目的。

  九、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南开区厚道人酒楼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拒绝食品安全抽样工作案

  2024年2月5日,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南开区厚道人酒楼拒绝配合食品安全抽样工作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并责令停产停业半天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7日,南开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验任务。现场抽样时,在抽样人员出示了任务委托书、抽样检验告知书、工作证件等相关材料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旧拒绝配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以问题为导向能够准确发现不合格食品,可以及时预警,控制风险和危害扩大,通过“良币驱逐劣币”,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淘汰出市场,同时让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受全社会监督,倒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